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纪有限公司、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重审期间应当对以下事实进一步查明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处。一、基于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对被上诉人***经纪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诉争商铺土地及房产性质的情形;二、诉争的***商铺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褚***
审判员杨***
审判员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